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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前,企业需备齐哪些核心资料

时间:2026-10-23

  

根据您提供的两条搜索条目(均来自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”事项页面),核心信息整理如下:

一、什么项目需要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25条及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53号)第7条,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,进行地表扰动、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。

分级编制标准(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):

| 项目情形 | 编制要求 |

| --- | --- |

|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,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|

| 征占地0.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,或挖填土石方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|

| 征占地不足0.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不足1000立方米 | 不需编制方案,但须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|

二、审批权限划分

  • 水利部审批: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、核准、备案的项目;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;中央立项的水利项目。
  • 依据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》:中央立项且征占地5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0万立方米以上的,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;中央立项但未达上述规模的,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  • 地方立项项目按相应级别审批,报告表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;跨地区项目报上一级审批。
  • 依据水保〔2016〕310号文,除国务院审批(核准、备案)项目、跨省项目和水利项目外,其他项目的水保方案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。

三、办理时限与收费

  • 法定办结时限与承诺办结时限均为 10个工作日;依据水保〔2019〕160号文,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。
  • 不收费。

四、受理条件与许可条件

  • 审批对象为生产建设单位。
  • 准予许可条件包括:符合水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;符合水保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;符合方案示范文本要求;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。

五、变更要求(水保法第25条第3款)

方案批准后,项目地点、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,应补充或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;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重大变更的,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。

六、不予开工的硬性约束

依据水保法第26条及水利部令第53号第9条: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方案批准手续;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,项目不得开工建设。

七、办理方式(国家级权限)

  • 受理机构: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(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东楼一层),工作日上午8:30–11:30、下午13:30–16:30。
  • 咨询电话:010-63208000;监督投诉:010-63203219 及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。

如需了解具体申请材料目录(序号、原件/复印件要求等),第二条搜索条目中该部分内容被截断,建议直接访问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该事项页面查看完整清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