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6-10-23
根据您提供的两条搜索条目(均来自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”事项页面),核心信息整理如下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25条及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》(水利部令第53号)第7条,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,进行地表扰动、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。
分级编制标准(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):
| 项目情形 | 编制要求 |
| --- | --- |
|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,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|
| 征占地0.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,或挖填土石方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|
| 征占地不足0.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不足1000立方米 | 不需编制方案,但须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|
方案批准后,项目地点、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,应补充或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;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重大变更的,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。
依据水保法第26条及水利部令第53号第9条: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方案批准手续;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,项目不得开工建设。
如需了解具体申请材料目录(序号、原件/复印件要求等),第二条搜索条目中该部分内容被截断,建议直接访问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该事项页面查看完整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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